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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实录
访谈主题:宜兴市检察院《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实录
访谈时间:2025-03-26
访谈嘉宾: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主任孙艳丽,周铁检察室副主任孙倩,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黄晋涛
访谈主持:梧阳

访谈实录

  主持人:

  您好!听众朋友,欢迎收听《政风行风热线》,我是主持人梧阳。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机关,近年来,宜兴市检察院的干警们以“综合治理、防患未然”为总体目标,以检察之力,守护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履职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为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今天是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的热线时间,首先来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应邀来到直播室的嘉宾,他们是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主任孙艳丽,周铁检察室副主任孙倩,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黄晋涛,欢迎各位领导作客直播室。

  孙艳丽: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针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检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这也是最高检第八号检察建议。首先了解一下八号检察建议出台的背景及内容?

  孙艳丽: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治理水平,最高检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于2022年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同时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这也是最高检第八号检察建议。“八号检察建议”指出,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明显向好,但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仍有发生,生产生活领域也多有常见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是一些地方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二是抓早抓小抓苗头意识不强、措施不力。三是一些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四是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针对上述问题,“八号检察建议”提出具体解决建议:一是充分发挥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是把抓早抓小抓苗头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增强“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的责任意识,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重抓前端、治未病,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防患于未然,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及时对发现的每一起企业非事故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给予应有的责任追究,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建立全国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等。三是加大对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追责力度。健全完善事前事后相结合的追责体系,对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要从严从重追责,同时更重视对事故前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从严从实追责。四是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主持人:

  最高检制发“八号检察建议”后不久,一份《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的通知》就下发到各级检察院。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时作出部署安排,注重加强与应急管理、纪委监委、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构建安全生产治理共同体。宜兴市检察院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的情况怎么样?

  孙艳丽:

  面对最高检在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的主动命题,我院主动履职、积极作答。

  一是对接案涉企业,助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比如我院在办理朱某海、朱某波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中,针对总包单位对业务承揽公司审查不严、对作业人员技术交底不清等问题,我院向其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完善工程项目发包流程、承接单位资质审查、项目施工现场监管等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针对被告人所在的分包单位还承接其他同类业务的情况,我院督促对所有已建、在建项目进行全覆盖巡检,未发现事故隐患。

  二是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深化整改。比如我院通过案件分析发现高处作业人员坠亡事故多后,运用调查施工现场、走访建筑企业、听取监管部门意见等方式,深入了解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高处作业限制使用设备违规运行、施工人员无证或资质超期作业、施工现场防护措施不全等漏洞。向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强“三包一靠”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等机制。

  三是协同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协同邮政部门对快递站点进行检查、联合民政部门对未登记备案运营的养老机构进行治理,与住建部门巡视在建施工现场,排查事故风险点20处。

  主持人:

  宜兴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防范工作,促进溯源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涉及公共安全,检察职能中还包括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诉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那么,公益诉讼在安全生产中的工作情况有哪些?

  黄晋涛:在公共安全领域,我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梳理排摸公共安全领域易发多发问题,以燃气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医疗安全为切入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

  一是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违规敷设小区多、涉及范围广等问题,发挥两级院一体化办案优势,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督促消除燃气安全隐患87个。推动无锡市委市政府在全是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整治,专门出台文件加强管理。

  二是整合“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资源,综合运用联席会议、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成功督促四个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区存在的燃气安全问题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用气、用电安全。

  三是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针对人防工程存在管理不当、防空效能受影响等问题,联合南京军事检察院和宜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开展专项行动,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11处。

  四是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成功督促宜相关责任单位对全市蔬果批发市场内存在的电动车飞线充电、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标识不清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推动排查出市场内其他消防安全隐患15项,消除线路故障点155个,新装充电桩113个,增加消防车道2处,切实维护市场内消防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主持人:

  保障公共安全,检察机关重任在肩。我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中心大局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有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贡献了检察力量。

  当然,安全意识是预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普法宣传也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啊!

  孙倩:是的。我院通过深入群众、走进企业、检察开放日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提升群众、企业的安全防范意识。

  一是在人流密集的广场、小区等地点以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发放手册等方式,向往来群众宣讲安全生产、安全用水用电等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防火、用电安全。

  二是2023年以来,本院按照上级院部署安排开展百企千人法治巡讲和“检察与您同行,助力企业安全生产”检察开放日活动,向企业人员包括高管和一线员工介绍安全生产的基础法律知识,通过近年来办理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着重分析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教训以及企业生产经营中常见的安全风险,进而提高企业安全法治意识和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主持人:

  在企业的厂房中,那一抹鲜亮的“检察蓝”身影,成为了安全生产的坚强后盾。检察官们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确保每一名员工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安心工作。

  近年来,危害安全生产的案件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在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我们来了解一下涉及安全生产的罪名有哪些?

  黄晋涛: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主要有八个罪名: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们最常见的罪名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是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包括三种,一是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是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条中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包括三种情形: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虽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劳动事故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而该罪的量刑,也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主体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他们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就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

  我们过去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行为表现包括“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而且不用你“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6)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即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等,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而且司法解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重大文件重大失实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中该条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持人:

  我们刚刚了解了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条,明确法律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及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规定,我们也提醒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当好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这一企业发展的基石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中之重,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最后,一起关注一下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建议?

  孙倩:为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防控:

  第一,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能不能搞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你重视了,你的员工才会重视,大家重视,安全才会有保障,也才会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事事注意安全的良好氛围。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重要任务要亲自部署、重要工作要亲自督导、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拿在手上、放在心上,做到未雨绸缪。

  第二,企业要不定期推动安全投入。实践中,极少部分企业,仍然存在设施设备有问题冒险开车、使用淘汰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冒险生产等情况。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更新换代,定期更新生产作业现场防护措施,提升安全生产软硬件水平,设施设备一定要维修保养到位,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要到位!

  第三,企业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是可抓可不抓,也不是一句“要当心,要注意安全”,而是要让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将安全生产入脑入心!要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岗位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素质,加强对建筑、电力、特种机械操作等易发生安全事故领域的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初级工人或者说一线工人重点对象的培训,既要注重安全知识、常识水平等理论层面,又要进入生产场所、车间等进行实地培训,规范员工操作流程,提升安全生产意识、遵规守法意识,做到安全教育和普法教育双向推进。

  第四,企业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可能很多企业害怕存在的安全隐患被行业监管部门发现,担心被罚款、停产、停业、刑责,考虑的更多是如何躲避安全检查、掩盖问题,而不是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但是隐患是事故的前奏,要遏制事故,关键在消灭隐患。

  主持人:

  排查隐患最经济、最能解决问题、效果最好的措施还是企业自查。所以说,企业不要怕查出隐患,而是要鼓励查出隐患,并对查出隐患的员工予以奖励,鼓励其积极性,让企业所有员工人人成为安全员、人人成为监督员,全面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人人安全”的转变。

  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市检察院的各位领导,感谢听众朋友们的收听,再见!

  相关领导:

  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