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申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以及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如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申请人超过5人的,提交行政复议代表推选书,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八)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函及律师职业证明等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宜兴市司法局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递交途径:当面递交、邮寄
六、办理地点(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
七、联系电话:行政复议应诉科0510-87986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