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宜兴市医疗保障局编制了《宜兴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医疗保障的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

  本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类。其中,主动公开信息分为5个类别:

  1.机构概况;

  2. 医疗保障法规文件及解读;

  3. 财政信息;

  4. 权责及监管信息;

  5. 重点工作。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宜兴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yixing.gov.cn/ylbzj/index.shtml)“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

  二、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我局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获取信息,也可通过我局医保经办机构设立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是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厅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中直接填写《申请表》,在线提交即可。

  二是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传真号码:0510-87980105。

  三是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宜兴市教育西路1号市人社局大院3号楼106室,邮编:214206。

  四是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时应同时递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

  2.申请办理流程

  我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形成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厅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申请处理

  我局对收到的有效申请,根据先后次序进行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我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我局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对已受理的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答复(见附图):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网站和有关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对以下两种情形不予答复:

  (1)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2)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是宜兴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办公地址:宜兴市教育西路1号市人社局大院3号楼106室,邮编:214206,联系电话:0510-87980100,传真号码:0510-87980105。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