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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实录
访谈主题:检察院《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实录
访谈时间:2018-06-20 08:30:09
访谈嘉宾:
访谈主持:梧阳

访谈实录

主持人:

您好!听众朋友,欢迎收听《政风行风热线》,我是主持人梧阳。听众朋友,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党的建设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一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抓党建、带队建、提素能、促业务”来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保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今天是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的热线时间,首先来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应邀来到直播室的嘉宾,他们是丁蜀检察室闵三英副主任,公益诉讼部两位干警郑添隆和徐燕,欢迎各位领导作客直播室。

主持人: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去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职责,是检察机关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闵三英副主任: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主持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时又深刻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为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指明了方向。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在江苏、北京、湖北、安徽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试点。全国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工作。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包含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和近亲属或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主持人:

通过刚才的介绍,我们对公益诉讼概念上有了进一步了解,在公益诉讼上“谁来告”和“告谁”,也就是在起诉主体和起诉对象上,有什么不一样吗?

闵三英副主任:

在起诉主体上,检察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起诉主体。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兜底和补充”。

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且处在提起诉讼的第一顺位,也就是说,只有当国家和社会缺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提起诉讼。在起诉的对象上,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持人:

那么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检察机关的新业务,宜兴检察机关都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效?

闵三英副主任:

近三年以来,我院认真组织协调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办案力量配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突出加强对生态环境和国有土地出让权的保护,先后梳理排查公益诉讼线索52件,共向国土、城管、环保、发改、各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0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关行政机关均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议,依法履行了职责,并按照要求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了书面回复,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其中我院向常熟市环保局发出的督促该局依法履职案被最高检评为诉前程序典型案例,受到央视《焦点访谈》、《检察日报》等媒体宣传报道。

2015年至2017年,我院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集中在环境污染、非法狩猎领域,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我院对潘某、姜某涉嫌污染环境案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我院对傅某兄弟两人非法狩猎案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法制日报》、《江苏法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经过我院近3年的努力,我院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挽回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包括污染处置和环境修复费用1340余万元、追回土地出让、土地使用费金等费用473万元);责令相关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200多万元的污染处置费;推动恢复、复耕耕地122.75亩;督促相关企业清理处置污染物3000余吨。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含重金属有毒物质300余吨,处置废钢渣23.6吨,对有关土壤、水质污染情况进行评估鉴定,拆除违建2000平方米,督促农林局对毁林地者实施罚款,并限期补种林木,恢复原状。督促污染企业连续三天在《江苏法制报》就污染事故向全体宜兴人民道歉。针对河道上无证码头管理等问题立案31件,这些无证码头所处河道属于长江流域,码头管理混乱易引发破坏环境、违法用地等问题,据此,我们从“共抓大保护”的角度向宜兴市委市政府提交有关调研报告,获市委主要领导批示。我院的公益诉讼工作被无锡市依法治市领导评为“法治惠民实事”工程二等奖。公益诉讼工作初见成效,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主持人:

通过刚才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宜兴检察机关办理了许多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么诉前程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益诉讼部干警郑添隆: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在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后,可以向法律规定的有起诉权的机关、组织和近亲属发出公告,督促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有起诉权的机关、组织和近亲属没有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主持人:

从刚才的谈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咱们市检察院在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决不手软,那么,下一步我市检察机关针对公益诉讼还有哪些工作安排部署?

公益诉讼部干警郑添隆: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提升办案质效,推动全市公益诉讼工作科学高效运行,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已经设立了公益诉讼部,专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现了我市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一体化,即线索统一管理、人员统一指挥、案件统一协调、信息统一发布。

下一步,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强富美高”新宜兴目标要求,紧盯环境突出问题,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围绕服务“健康中国战略”“舌尖上的安全”,推动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依法开展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开展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我们将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全面理解公益的内涵和外延,把公益诉讼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明确各个领域公益受损的主要表现形式,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通过办理一批效果佳、影响好、具有宜兴特色的公益诉讼案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宜兴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主持人: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了解了许多检察公益诉讼方面的知识,那么作为普通民众,如果发现了公益诉讼的线索,该怎么反馈给检察机关呢?

公益诉讼部干警徐燕:

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是我院已经开通了公益诉讼热线,热线电话80830300(慢读),在发现线索时,可以随时拨打热线反映情况;第二是我院的微信公众号内设立了“公益诉讼随手拍”专栏,方便市民随时提交线索;第三市民在遇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可以直接到检察院来反映情况、提交线索,我们将有专人受理。

主持人: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话题,现在消费者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有了公益诉讼之后,如果消费者遭到侵权,同时检察机关又提起了公益诉讼,那么普通消费者可以搭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便车”吗?

公益诉讼部干警徐燕:

可以的,欢迎搭乘检察公益诉讼的“便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本身就是为消费者维权。比如在食药品安全领域,一旦发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靠个人维权相当困难,一方面很难证明受到侵害,有时必须通过专业鉴定,另一方面还要花费非常大的精力去与生产厂家、经销商协调,个体还是处于弱势地位。

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要求生产厂家、经销商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这些本来就是消费者个人的诉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帮他们实现。

主持人:                  

还有一点提醒大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法院生效裁判认可后,如果再有消费者受到同样的侵害,就不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诉讼过程便会非常轻松,所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便车是搭得上的。

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几位嘉宾,感谢听众朋友的收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