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烟草局副局长、副经理孙荣福,副经理吴晓唯
主持人:
您好!听众朋友,欢迎收听《政风行风热线》,我是主持人梧阳。今天是宜兴市烟草专卖局的热线时间,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来到现场直播间的宜兴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的两位嘉宾,一位是市烟草局副局长、副经理孙荣福,另一位是副经理吴晓唯。欢迎两位走进我们政风行风热线的直播室,首先请孙副局长跟我们听众打个招呼。
孙副局长: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今天,我们有幸来到《政风行风热线》,将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听众沟通,非常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和反映。
主持人:
听众朋友,如果大家有什么看法和意见、建议都欢迎参加到我们的访谈中来,发表你的观点,也可以提出你所关心的问题。热线号码是88568909,期待您的参与。
主持人:
2017年,我们市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实施条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卷烟市场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整顿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守好本地市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年共查获各类涉烟案件445起。其中案值5万元以上案件67起,包括50万元以上案件4起;破获非法售烟网络案件2起。查获各类违规卷烟1215余件;上缴罚没款88.9万元。
今天平台上的问题也很多,说明我们许多听众朋友对我们烟草部门的工作也比较关切。
有位丁山的消费者问这样一个问题,他家里妹妹结婚需要用大量卷烟,初步估计得要100条。他在苏州的朋友说有亲戚在开店,可以帮他买,并且保证都是真烟。他想自己坐车去苏州购买,就是为了家里办喜事自用。这样的行为能算违法吗?
孙副局长:快要到我们的传统节日“春节”了,办喜事,备年货的也越来越多,香烟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位朋友所提的问题很好,相信也是很多人想知道的。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针对异地携带卷烟的数量限额,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每次一万支(50条)。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邮寄、异地携带卷烟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无证运输卷烟相关规定处以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卷烟。所以,此行为是违法的。
主持人:
有位朋友是张渚开店的,他问这么一个问题:他本人不会操作电脑,可否请别的客户代订?
吴副经理:为进一步规范零售客户订货行为,坚决预防和避免大户控制小户情况的发生,维护卷烟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局、江苏省局、无锡市局对卷烟规范经营的相关要求,原则上不允许产生同一IP地址订货、利用烟草内网代订货和利用烟草内网修改订单等情况。若客户确实不会订货,有直系亲属也在从事卷烟零售,确需代订,请向我们烟草公司设在各镇、街道的客户服务部反映,我们会安排客户经理填写《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市公司网上订货系统同一IP订货申请表》(附表一),我们会认真核实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多说两句。2017年,从国家局、江苏省局、无锡市局各层面,对大户控制小户、真烟外流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高度重视,多次专门下发文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部署,还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行动。7月份以来,我们多次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局的要求,反复强调落实规范经营的规定,坚决整改存在的相关问题。经调查,我们宜兴卷烟市场还是存在“大户控制小户”和倒卖卷烟的现象,我们对涉及的零售户进行了停供、限期整改等处理;对涉及的内部工作人员,严格进行了问责。我们认真听取广大守法经营户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联席联动机制,明确硬性规定,强化内部协作配合,建立了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的长效机制,使我们宜兴的卷烟销售市场秩序更加规范。这项工作,不仅事关卷烟销售市场秩序,也是维护广大守法经营户的利益,需要社会各界、广大守法经营户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认真履职,常抓不懈。
主持人:
有位官林的听众,应该是我们的零售户朋友,他说,几天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查案时,利用执法记录仪对他的商店进行全程拍摄,这是否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另外,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经常进行执法检查,他们平时检查市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孙副局长: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第二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类型包括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因此,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全程拍摄是依法调查取证的重要方式,收集的执法视频也属于法定的证据类型。
侵害隐私权是指采取披露、宣扬、窥视、窃听、偷拍等手段侵入他人私人空间、侵害私人活动或者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不难发现,侵害隐私权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烟草执法人员在调查前,都会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件,亮明身份,并且只能对零售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拍摄,所以不会侵犯零售商户的隐私权,请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我在这里想强调的是,宜兴市局已经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用智能执法系统,通过智能执法仪对执法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在智能执法仪器使用过程中,我们的专卖科可以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状况实时监督,对现场发生的情形一清二楚;在发生突发情况时,科室能够迅速反应、及时指挥,将损害程度降到最低。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的用语、态度、工作方法等都实时传送到科室及领导眼中,这就促使他们要用更加规范的工作方式、方法来开展执法工作,从而规范了整个专卖人员的执法行为;同时也增加了执法人员提升自身业务素质的主动性。另外,通过智能执法仪器的实时录像,可以随时调出任何相关视频录像了解案件情况,也保护了我们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市场的安全性,一旦出现质疑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风险,就可以调取整段视频进行查验,全程记录既有利于全面客观查清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当事人监督办案过程,规范执法程序。对于专卖执法人员的依法检查,零售商户要积极配合支持,共同维护卷烟市场的秩序。
主持人:
平台上又有位零售户朋友提问,为什么每到12月份烟草公司的货源供应会比较少?订货系统里又看不到临时排名与得分情况,导致他的档位排名下降,如何才能提升自己店铺的档位?
吴副经理:公司的卷烟供应是按照稍紧平衡的原则有序有计划的投放,客户在日常卷烟订购中应该根据自己日常卷烟销售的数量制定一定量合理的库存;当前同价位的替代卷烟产品也是比较的多,我们零售户可以咨询相应的客户经理,订购一些热销的替代产品进行销售,缓解日常常销卷烟规格的数量不足。
目前客户档级是由零售户订购卷烟的数量、订购金额、新品购进数量和卷烟品牌宽度分别计算得分,累计起来的分数在全市零售户中进行排名,根据排名划分档级。综上所述,他需要利用好访销周期,及时在新商盟网站上订购卷烟,注重在“购进数量”“购进金额”“购进品规”上下功夫,不断提升自己的档位水平和卷烟经营能力。
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保障零售户的利益。各零售户要根据自己实际订购能力与销售能力进行订购卷烟,切不可为了升级提档而盲目订购,从而造成卷烟库存积压霉变,资金利用率降低等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最严重的是直接导致真烟外流不规范现象的发生。订货周期结束后,订货系统会显示排名与得分情况。
主持人:
平台上有人咨询,他家店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时是用他父亲的姓名,由于他父亲年事已高,经营力不从心,现在想把零售许可证的姓名换成他自己的,请问该如何操作办理?现在申领烟草证需要什么材料?
孙副局长:这位朋友提出的问题,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申请》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因此,结合他的实际情况,经营者主体发生变化,他需要提供户口簿证明父子关系,并向当地烟草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另外,现在随着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提交的材料也很简单。准备三样东西,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或负责人的2寸照片2张。就可到东氿大道99号市民中心烟草窗口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了。
主持人:
这里有位朋友所提的问题与时下流行的网购有关,他说自己有烟草证,有时会在微信朋友圈、QQ群等网络平台上看见销售卷烟的广告,想问这是否合法?他可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卷烟?
孙副局长:我在这里,我想举一个案例来回答这位朋友的问题。持证卷烟零售商户王某,看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热衷于网购商品,便萌生了做“微商”销售卷烟的想法。今年4月份以来,王某通过朋友圈及网络店铺销售真品卷烟30条,案值2300元,后经人举报,当地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员在调查取证后,对王某作出了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理决定。王某感到困惑,自己的烟都是从烟草公司购进的,为啥还被处罚呢?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持证商户王某通过网络销售卷烟,扰乱了当地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也使得未成年人可能因此购买到烟草制品;该违法行为超越了零售许可方式进行经营,属于超范围经营行为。
虽然法律对网络销售卷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应如何处理。新出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做了完善。其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持证商户网络销售卷烟的行为,烟草执法部门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因此,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王某作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位朋友所持有的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不允许通过互联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所以,他不能通过网络销售卷烟。
这里,我想再次提醒一下,法律是禁止通过互联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我们发现有一些在校大学生、高中生不知法不懂法,瞒着家人,通过互联网络买卖卷烟,从中牟取利润,最后触犯了法律,受到法律追究,非常可惜,家人也很震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出境旅游,导游或领队安排往国内带烟,再由导游和领队回收,这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蚂蚁搬家”式走私,就是以个人物品清关,然后当事人进行转售,这一行为就属于走私,请游客朋友们不要做这种所谓的好事。
主持人:
今年,宜兴市以全国第七、江苏省第二的优异成绩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在创城过程中,宜兴市烟草专卖局有没有去做一些工作,请哪位领导给我们听众介绍一下?
吴副经理:今年,文明城市创建成为了全体宜兴市民的头等大事,文明城市离不开每一个人的文明,离不开每一个人的责任,作为宜兴市民的一员,积极投入文明创城建设责无旁贷。我们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省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地方各项文明创建活动,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热心参加公益事业,今年投入资金二十余万元。
我们以结对共建、拥军慰问、扶贫帮困、阳光护学、志愿服务等活动为抓手,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履行社会责任,单位被表彰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志愿服务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到结对的乡村和贫困户进行走访慰问,开展“阳光扶贫”结对帮扶活动。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清理社区的卫生死角,让社区变得更加整洁;劝说占道经营的业主还路于民,让道路变得畅通。开展了“党员送法下乡”活动,向零售户和消费者发放宣传资料,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法规认知度。做好卷烟零售店内醒目位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警示标语的张贴,是市委市政府在创城建设中交给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此项工作我们也是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基层一线的员工,无论是客户服务人员还是专卖管理人员都把它列为常态工作。每天下乡走访都必须观察,发现脱落,赶紧张贴,并提醒零售店主注意维护,我们对全市4700多零售户的卷烟柜台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进行维护,并向学校周边零售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培养零售户关爱未成年人意识。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暨“一帮一、献爱心”活动,与宜兴市万石镇南漕小学开展结对助学活动,向贫困学生捐助学习用品和书籍。志愿者的身影还出现在文明创建、义工服务、公益植树、义务献血、“学雷锋”活动的第一线。我们在单位围墙上制作了公益广告,在门头上的LED显示屏、大院里的宣传栏、走廊里的宣传展板都设置了文明宣传标语。“宜兴烟草同心志愿者服务队”被宜兴市文明办授予“宜兴市志愿服务优秀分中心”称号。
主持人:
这位听众是我市徐舍镇的一位朋友,他想在徐舍镇农贸市场开个日杂百货批发部,同时经营卷烟,不知能不能批发香烟给一些小店,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孙副局长:首先,这位听众如果没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那么就不能从事烟草批发业务的。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次,擅自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我也要特别提醒广大的卷烟零售户,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要结束了,两位领导还有什么要说的?
孙局长:谢谢电台给我们这样的一个机会,也谢谢广大零售户朋友、听众朋友对我们烟草工作的支持。能得到大家的帮助、监督,这是我们的荣幸。我们一定更好地为宜兴的零售户、消费者服务,把市场管好,让大家放心消费、安心消费!
主持人:
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市烟草局的两位领导,感谢听众朋友的收听!再见。
孙副局长、吴副经理:
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