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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坚定开展水产品药残整治 筑牢老百姓舌尖安全防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4-27 08:00:00 浏览次数: 142 字号:[ ]

  长期以来,我局始终保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高压态势,聚焦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多起违法案件。其中,“张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因典型性强、警示意义突出,入选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10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张某出塘销售的鳊鱼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鳊鱼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数值为656µ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 -2019)中对应的残留限量数值100µg/kg,依法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由于当事人属于农户,罚款应按照农户相关标准进行处罚,依据七十一条之规定:

  该案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272元,并处罚款2100元。

  【友情提醒】

  水产品兽药残留超标通常是抗生素残留超标。2024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各项部署要求,狠抓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严厉打击禁(停)用药物检出和常规药物残留超标违法行为。全年共办理水产品质量案件20起,罚没款总额超11万元。

  各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必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就是生命线”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使用禁(停)用药物、不遵守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深刻认识到:

  一次侥幸心理,可能毁掉多年心血;

  一次违规操作,可能危及整个产业!

  让我们以案为鉴,携手守护宜兴“鱼米之乡”金字招牌,让每一尾鱼都成为消费者放心食用的美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