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5-01438 | 生成日期 | 2025-03-31 | 公开日期 | 2025-03-3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行政,工作制度,安全生产 | 分类词 |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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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外包项目常伴随着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存在多种风险因素。但企业为生产经营便利,往往将项目违规外包或一包了之,发包承包环节安全管理缺位。现公布1起发包承包典型案例,警示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典型案例一:承包方:对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执法人员对江苏益鑫隆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吊装作业发包给宜兴鑫辰吊装有限公司。 |
外包项目常伴随着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存在多种风险因素。但企业为生产经营便利,往往将项目违规外包或一包了之,发包承包环节安全管理缺位。现公布1起发包承包典型案例,警示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外包作业安全管理。
典型案例一:
承包方: 对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执法人员对江苏益鑫隆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吊装作业发包给宜兴鑫辰吊装有限公司。承包方宜兴鑫辰吊装有限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人员对吊装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市应急局对宜兴鑫辰吊装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发包方:对外包项目负主体责任
经调查发现,发包方江苏益鑫隆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作业现场指定安全员协调管理,但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市应急局对江苏益鑫隆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85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处罚款0.3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