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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消费权益 共筑和谐家园 | 新庄街道举办“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广场宣传活动
来源:新庄街道  发布时间:2025-03-20 08:00:00   [ ]   浏览次数: 42

  每年的3月15日

  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于1983年确定的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近日,新庄街道举办“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广场宣传活动,结合当前消费热点问题,将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送到群众“家门口”。

  活动现场,新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办、政法和社会治理办、新庄街道工会、新庄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庄分局、新庄供电所等部门通过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为居民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政策解答、知识科普等服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与商家沟通无果,可拨打12315投诉电话。”工作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等。同时,针对“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网络购物纠纷”等常见的消费陷阱,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提醒群众在消费过程中要保持警惕,仔细甄别商品和服务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现场还提供了义诊服务,开展了网络安全、扫黄打非、移风易俗等一系列宣传,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下一步,新庄街道将继续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和消费维权意识,为构建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贡献力量。

  消费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关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些知识你需要提前了解

  你身边的“3·15”

  1.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知法普法 维权有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维权方式

  1.与商家沟通

  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针对自己相关情况和商家进行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

  2.拨打12315、12345投诉电话

  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12345投诉电话。该热线面对消费者能有效、及时给消费者提供相关的帮助。

  3. 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该方式较为直接、具有强制力保障、是维护权益的途径之一。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