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5-01147 | 生成日期 | 2025-03-11 | 公开日期 | 2025-03-1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环科园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主题(二) | 文化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统计,指标,分配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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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一文读懂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解读自2024年2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新政策啦!也许有一些宜兴的小伙伴们困惑: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我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吗?要怎么认定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常见问题,快来了解一下吧!Q1哪些对象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目前,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一文读懂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解读
自2024年2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新政策啦!也许有一些宜兴的小伙伴们困惑: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我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吗?要怎么认定呢?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常见问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Q1 哪些对象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目前,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宜人社〔2024〕2号)文件精神,我市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大龄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残疾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
6.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人员;
9.军队退役人员;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11.驻宜部队军人随军家属;
12.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注意: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Q2 哪些人员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Q3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认定?
(一)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
1.线上办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江苏智慧人社APP。
2.线下办理、咨询:申请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公示。
(二)申请认定所需材料:
1.《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yixing.gov.cn/rsj/)下载中心栏目下载,也可至经办机构领取。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
3.各类认定对象还需要提供以下有效期内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①低保人员应提供市民政局发放的《宜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②特困职工家庭应提供市总工会发放的本家庭成员《宜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③残疾人应提供宜兴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④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驻宜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应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
⑤军队退役人员应提供退役证件或相关证明;
⑥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应分别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低保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材料。
Q4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哪些情形,将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5.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7.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8.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