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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5-02-20 10:32:05 浏览次数: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提高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改进医保管理工作,根据《无锡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办法(试行)》(锡医保服务〔2022〕21号)、《无锡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锡医保办〔2023〕15号,以下简称绩效综合评价办法)《关于调整2024年无锡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锡医保办〔2024〕2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市区2024年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定点医院、护理院、门诊部所)要按照《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要求,全面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有住院服务/没有住院服务的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填报2024年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情况自评表(自评表详见附件),并于2025年2月15日前将自评表(盖章后形成PDF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邮件名称统一命名为“机构国家编码-机构名称-2024年绩效综合评价自评表”例如H32028200358-宜兴市人民医院-2024年绩效综合评价自评表。同时,宜兴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根据2024年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情况,选取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评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