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如亨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刘艳申请,对你公司申请并取得2016年4月22日设立登记中监事备案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到,我局将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监事备案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公示期满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设立登记中将刘艳备案为监事的部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兴市数据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