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5-00046 | 生成日期 | 2025-01-03 | 公开日期 | 2025-01-0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社会保障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工人,保护,劳务 | 分类词 | 人事,劳动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请注意 |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有关要求,定于近期启动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浮动费率计算和执行周期与工作时限要求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以下简称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涉及指标计算周期和费率执行周期。
1.指标计算周期。浮动费率确认指标包括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本次调整计算周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2.费率执行周期。经办机构核定费率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周期24个月,本次执行开始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特别提醒:
近日,我市将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短信形式向用人单位发送浮动费率告知提醒。用人单位如对结果有异议,在收到告知后10日内,向市社保中心(东氿大道99号人社大厅四楼)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浮动费率确认标准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某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二)工伤发生率。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某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 2 年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 2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浮动费率确认办法
(一)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80%;
(二)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50%;
(三)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四)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100%的,或者 工伤发生率大于 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五)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下浮条件,但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
2.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应付未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错误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