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7996 | 生成日期 | 2024-12-30 | 公开日期 | 2024-12-30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水利、水务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河流,湖泊,节水 | 分类词 | 农业,水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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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水利站: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做好全市计划用水管理的各项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本镇(街道)范围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的取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
二、计划用水管理要求
1、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我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其中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2、计划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格式参照附件 1)和用水情况总结(格式参照附件 2)等说明材料。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应当包括计划用水户基本情况、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
3、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下达计划用水户的本年度用水计划,并抄送上一级管理机关备案;新增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下达。
4、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计划用水户考核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可能超过计划用水量的,各镇水利站应当及时给予警示,并上报局备案。局应当以用水计划为依据,按季度或者按月对计划用水户进行考核。超计划用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水费)。
宜兴市水利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