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0971 | 生成日期 | 2024-02-28 | 公开日期 | 2024-02-28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医药管理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管理,医疗,医保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卫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各界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各统筹地区落实举报奖励办法相关细则,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备案。《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5号)同时废止。附件:违法违纪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举报奖励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在医保基金使用领域用好举报奖励手段,是全面构建社会监督在内的立体式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切实织密基金监管网,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良性互动,有效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具有重要作用。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举报奖励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公开举报受理方式及流程,用好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举报投诉处理平台,引导全社会形成基金安全共抓共管、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细化完善举报奖励标准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奖励办法》要求,细化完善本
统筹地区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奖励工作,明确奖励条件、发放程序、资格确认等内容,做好资金落实、奖励兑付、信息发布等工作。
举报事项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分段累计的办法计算:查证属实案值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部分奖励1.5%,100 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奖励1%,5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0.5%。对举报人奖励金额最低200元(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各统筹地区参照上述标准,可结合举报线索对案件查处的价值不同、违规处理的方式不同(协议、行政、司法等处理方式)、违规金额的数量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不同等情况分别设定奖励标准。
三、落实举报奖励资金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要求接受审计。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根据规定对各地举报奖励资金设置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做好举报奖励宣传引导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等应当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对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要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虚假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多渠道宣传举报奖励制度,合理引导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保行为。
各统筹地区落实举报奖励办法相关细则,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备案。《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