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5991 | 生成日期 | 2024-10-24 | 公开日期 | 2024-10-24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经济,城市,行政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城乡建设,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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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草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林办发〔202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合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现就进一步强化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林草要素保障,通知如下。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草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
林办发〔202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合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现就进一步强化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林草要素保障,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项目林地定额,由国家林草局单独安排,不占用地方额度。省级重点项目林地定额,由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自行安排,定额不足的可向国家林草局申请追加。
二、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按拟报国务院的《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开展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对确需占用自然保护地的重点项目,可按程序调整功能区或范围。对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点项目,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准项目选址方案。对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草原防火道路等防灾减灾项目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重点项目使用林草地范围涉及不一致图斑的,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现地核实解决,如有困难可向国家林草局申请协助解决。
四、重点项目中的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水利水电、油气管线项目,可纳入分段办理林草地手续范围;重点项目中属于控制性单体工程、配套工程以及因工期紧张确需动工建设的部分,可按规定先行使用林草地,后补办手续。
五、对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六、在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修筑航道、渠道、桥涵、隧道、管线等设施不显著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或占用河道、湖泊、蓄滞洪区建设防洪、排涝、清淤等项目和实施水利活动的,无需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
七、对涉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以解决。
八、对重点项目可能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产生影响的,国家林草局委托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评估并反馈意见。
各级林草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主动靠前服务,强化事后监管,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上述措施从即日起实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