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7893 | 生成日期 | 2024-12-23 | 公开日期 | 2024-12-2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决定 | |
关键词 | 水产,渔业,处罚 | 分类词 | 农业,公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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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对徐宜园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合物的农产品案的处罚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渔)罚〔2024〕35号;
2、案件名称: 徐宜园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合物的农产品案
3、违法主体姓名: 徐宜园
4、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收到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查案通知(锡农执法查〔2024〕15号)。根据通知,7月18日,在水产运输车(车牌:苏B93NJ9)中检测出含有孔雀石绿的鳊鱼来源于当事人。7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7月18日在宜兴市徐舍镇潘东村销售鳊鱼同一鱼塘的鳊鱼进行监督抽检,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孔雀石绿(含无色孔雀石绿)数值为4.28µg/k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孔雀石绿属于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合物的规定。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2、罚款4000元。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