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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失信认定告知书1号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12-13 14:58:42 浏览次数: 字号:[ ]

  宜医保失信字〔2024〕第1号

  当事人:无锡三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兴张渚人民南路店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5LBUP5A

  地址:宜兴市张渚镇人民南路8号B区109#

  主要负责人:孔云

  经查,你单位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开具处方的欺诈骗保行为,违法金额为1677.88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苏医保发〔2021〕56号)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做出了如下处理: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1677.88元,处骗取医保基金4倍的行政罚款6711.52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你单位严重失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将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期限自我局作出失信认定决定之日起3年,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宜兴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3年;

  二、向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你单位的失信行为;

  三、你单位在名单公示六个月后,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可以向我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四、你单位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失信认定告知书15日内向我局提交异议申请,逾期不提交异议申请的视同放弃权利。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