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对瞿盘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处罚公示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12-10 11:12:18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7269 | 生成日期 | 2024-12-10 | 公开日期 | 2024-12-1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决定 |
关键词 | 水产,渔业,处罚 | 分类词 | 农业,公安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对瞿盘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处罚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渔)罚〔2024〕34号;
2、案件名称: 瞿盘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3、违法主体姓名: 瞿盘明
4、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19日12时30分,当事人在宜兴市芳桥街道屺山村小河道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时,被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调查。2024年9月19日12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宜兴市芳桥街道屺山村小河道旁对捕捞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同时,制作了证据照片3张及《现场检查笔录》,查获现场无渔获物,捕捞工具为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海斗1个。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海斗1个;2并处罚款800.00元 。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