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4〕2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兴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8日
宜兴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特别是火灾事故,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无锡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夯实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前道”防线,守牢停放、充电“后道”防线,在前期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聚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集中整治,力争年底前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明显减少;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建立完善并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内容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贯标认证工作
1.强化标准贯彻落实。组织宣贯并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提高防火阻燃性能,严格电气导线载流能力和蓄电池、控制器、限速器防篡改技术要求,按规定严格限制电机功率,明确整车内置具备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的北斗定位模块,标注正常使用条件下锂电池安全使用年限,禁止电动自行车使用梯次利用锂电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园区、镇、街道落实;以下均需各园区、镇、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2.严格认证监督管理。强化对纳入认证管理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及核心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提高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严查无证生产、超认证范围生产、不按认证要求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认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认证,加强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整治
3.引导行业规范发展。严格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引导电动自行车及锂离子蓄电池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指导我市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入国家“正面清单”目录,推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水平整体提升。鼓励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4.加强企业质量管控。严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集中开展一轮排查整治,全面摸清生产企业底数,逐一审查生产资质,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生产,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对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突出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函告相关行业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处罚未经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时,及时督促企业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缺陷产品信息,严格执行召回制度,2024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5.整治销售企业和网点。开展一轮监督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和网点组织一次集中约谈,督促销售企业严格进货检查验收,重点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认证等信息,明确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督促销售网点公示符合标准、获得认证情况和骑行要求,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从严查处无照销售、销售不符合标准和未获得认证产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督促建立良好的销售体系及售后服务保障机制,提前引导销售企业和网点下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充电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6.规范线上销售活动。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电商平台履行主体责任,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引导合规宣传,及时清理非法拼装改装广告,严禁发布“增容量”“解互认协议”“解限速”等信息;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内容,2024年8月底前完成。(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商务局配合)
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市邮政管理局牵头负责)
7.严惩制假售假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定期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链条,2024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强化区域合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配合)
(三)严厉打击非法拼装改装行为
8.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销售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其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非法拼装改装”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依法从严查处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上游生产企业并建议视情取消其经销权。全面查处和取缔违规拼装改装黑作坊,重拳打击违规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违规更换大容量锂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行为并持续推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9.严把登记管理关口。严格登记车主信息和车架号,认真核查产品强制性认证信息,严格合格证上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信息比对,严禁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在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将蓄电池识别代码等核心部件信息纳入登记事项,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推动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实行带牌销售,同时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登记服务网点整治,严格查处违规登记上牌等行为。对临时信息牌电动自行车,在新的管理政策尚未明确之前,延续过渡期管理政策。利用一年时间,推动电动轻便摩托车合法持证上牌上路。(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10.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牌、使用假牌套牌、超过使用年限、非法拼装改装以及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推广使用物联感知、图像识别、RFID射频采集等措施,加强电动自行车非现场执法。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11.强化配送平台管理。召开行政指导会,督促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督促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组织对车辆改装特别是违规使用大容量锂电池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拼装改装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人员统一配发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集中充换电。(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商务局配合)
(四)推动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和安全整治
12.贯彻落实场所技术要点。根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3904-2020),结合架空层整治重点要求,严格贯彻落实《无锡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要点(试行)》、《无锡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13.规范场所设施建设。加强场所规划管理,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3904-2020)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布局要求和配建比例。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项目配套,优先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对具备条件建设的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对因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充电设施的既有小区,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闲置空间建设,需要调整规划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推动在道路两侧、商业区、公交以及各类公共服务场所灵活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并纳入公用设施管理范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
规划确定后的新建居住项目,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将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和民生实事事项,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建设,2024年12月底前基本满足辖区居民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场所需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地下半地下停放充电场所按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落实分组停放,每组车辆不宜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设置间距不小于2米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对排查出的不符合要求的场所结合实际抓紧改造建设。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属地镇、街道、村(社区)应积极推动并协助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大力推进充电场所微型消防站建设,有条件的配备具有辅助呼吸防护能力的背负式新能源处置特种灭火装置,切实提升“灭早、灭小、灭初期”效能。(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
积极推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提供“满电回家”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府办、市国资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4.突出架空层使用管理。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采光通风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安装符合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15.规范停放充电行为管理。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尤其是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充电的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组织排查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地下半地下停放充电场所,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结合实际提出整改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时清理占用楼道、堵塞消防通道、违规停放在架空层和不在集中充电点位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社区)、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对于没有管理主体的居民住宅小区或建筑,各镇、街道要负责协调在2024年8月底前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配合)
16.合理确定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等企业主动承建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加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指导运营方实行明码标价,区分电费和服务费标准并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国资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充电设施,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办配合)
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相关电力安全技术指导。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报装接电服务工作。(市供电公司牵头负责)
17.强化技防措施应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推广应用“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停放充电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贯彻落实《无锡市电梯智能识别阻车系统加装标准(试行)》,根据无锡市级发布的符合型式评价要求的电梯智能阻车相关产品清单,做好电梯智能阻车系统的推广技术支撑(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指导推动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实际制定需要安装电梯智能阻车系统的居民住宅小区、楼栋清单,安置房小区、老旧小区由镇、街道负责安装,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电梯智能阻车系统安装全覆盖,鼓励清单内其他小区和设有电梯的公共场所推广安装电梯智能阻车系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8.推广换电模式运用。严格对照《无锡市电动自行车换电柜消防技术要点(试行)》,鼓励外卖企业结合自身需求和场地条件,组织换电柜建设,构建换电保障体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其他场所电动自行车换电柜的安装,由场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落实。(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五)加大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力度
19.大力推行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推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引导老旧、非标、临时信息牌电动自行车退出。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措施推动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发放换新消费券。(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20.健全报废回收体系。严格落实老旧蓄电池国家强制性报废标准,建立完善报废回收体系,科学规范开展回收拆解,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蓄电池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站点布局,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提供免费检查服务,引导群众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老旧蓄电池;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依托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络及现有铅酸蓄电池回收渠道,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建立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优化网点设置并向社会公开,提供更换、回收服务,试点培育骨干再生利用企业。进一步完善现有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市属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宜兴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办配合)
(六)严格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溯源追责
21.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运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配合)
22.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法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违规提供拼装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予以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配合)
督促销售网点和维修店铺依法依规回收、转移废旧铅酸蓄电池,从严查处擅自拆开铅酸蓄电池盖片加液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宜兴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七)加强电动自行车社会共治
23.提升齐抓共管合力。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指导各类学校、民政服务机构、建筑工地、车站地铁、商业综合体、文化旅游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排查整治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定期开展疏散演练。(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督促落实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相关监管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事项,督促社会单位和基层组织、居民住宅小区等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定期排查停放场所周边和垂直方向堆放可燃物、内天井和公共门厅未设置防火分隔、管道竖井封堵不严、疏散通道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严防火灾风险叠加。(各镇、街道牵头负责)
24.加强警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户外大屏等各类传播媒介,加强典型火灾案例宣传教育,采取动漫、短视频、宣传海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危害、案例警示、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等安全知识。学校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发挥媒体、社会公示等舆论监督作用,定期曝光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电动自行车等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强化社会监督。(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牵头负责)
三、工作要求
市级层面成立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落实整治行动。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宜兴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办、市邮政管理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整治行动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各园区、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实施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对照市级层面成立专门领导工作机构,加强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强化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协同防控、联合执法等措施落实,形成全链条整治合力。要加强督促推进,将全链条整治情况作为镇、街道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中“安全生产和消防水平”指标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
请各有关部门和各园区、镇、街道于2024年7月23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市工作专班,自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