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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桑建平非法捕捞案的处罚公示
来源: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12-04 10:15:1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7047 生成日期 2024-12-04 公开日期 2024-12-0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水产,渔业,处罚 分类词 农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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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对桑建平非法捕捞案的处罚公示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渔)罚〔2024〕27号;

  2、案件名称: 桑建平非法捕捞案

  3、违法主体姓名: 桑建平

  4、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16日,我局收到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宜检刑行意〔2024〕45号)。根据意见书线索,2019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多次驾驶船只在芳桥街道内河使用电瓶、逆变器等工具进行电捕作业。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调查。8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自己在2019年8月至2023年6月持续电鱼的行为,并以此获利18135元。8月15日,我局收到宜兴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宜公(铁)移字〔2024〕03号],8月20日,收到公安局移交的当事人除两条渔船外其余所有电鱼工具。8月21日,对当事人电鱼现场进行了勘验,当事人对电鱼工具及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及证据照片3张,当事人电鱼使用的两条渔船均无船名船号、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船籍港,应认定为“三无”船舶。同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补充《询问笔录》,当事人对电鱼工具进行了确认,并对电鱼时使用的两条渔船遗失情况进行了说明。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没收捕捞工具电捕器一套(四根带电网兜竿、一只比亚迪锂电池、一只12伏光宇电瓶、二只松下12伏电瓶、二只天能12伏电瓶、一只战斧牌变频仪、一只白色变频仪、一只褐色的电瓶充电器);2、没收违法所得18135元;3、罚款15000元。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