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宜综强拆公字〔2024〕第1号
经查,当事人裴永芳所有的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一村20幢29号车库南侧门口的一层简易房(彩钢),于1994年至2003年期间搭建,建筑面积为1.61平方米。规划部门认定上述房屋涉及的建设行为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证违章搭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作出了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造的建筑面积1.61平方米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宜综执罚〔2024〕第121号),并于2024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宜综执履催〔2024〕第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公告督促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