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6603 | 生成日期 | 2024-11-14 | 公开日期 | 2024-11-14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经济,城市,行政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城乡建设,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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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兴市2024年度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B〔2024〕9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兴市2024年度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宜兴市人民政府:你市呈报的2024年度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该批次由无锡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审批。经审查 |
宜兴市2024年度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地B〔2024〕9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兴市2024年度
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宜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2024年度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该批次由无锡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审批。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你市新街街道农民集体农用地9.3429公顷(耕地6.4312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新街街道农民集体建设用地6.9739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6.3169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9.342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16.3169公顷。
二、请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你市要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四、请落实相关生态管控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组织供地,将供地情况按规定要求备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五、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4年11月7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