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宜兴市草莓协会连续三年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苏民规〔2023〕3号],现决定对草莓协会作出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宜兴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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