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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来源:宜兴市数据局 时间:2024-10-24 15:56:4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6005 生成日期 2024-10-24 公开日期 2024-10-2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数据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工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行政,审批,市场秩序 分类词 行政事务,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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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行政事务,市场监督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

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直销管理条例》

5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6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

7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出版管理条例》

8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出版管理条例》

9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12

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13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4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6

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

国务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7

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

机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8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

机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9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1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2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3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5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6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7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8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根据人社部意见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9

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注:以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企业登记事项的,凭审批文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