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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问答】新《公司法》系列解读(六)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的事项
来源: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时间:2024-10-14 23:55:32 浏览次数: 字号:[ ]

  问:公司行使表决权可不按出资比例吗?

  答:可以。

  【法条索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公司利润分配可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吗?

  答:可以。

  【法条索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公司召开会议和形式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吗?

  答:可以。

  【法条索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需要提前多少时间通知?

  答: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法条索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简易合并可以不经股东会表决吗?

  答:可以。

  【法条索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问:股东去世后,其股东资格能否继承?

  答:股东去世了,股权的财产价值可由继承人继承,但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可通过章程规定。

  【法条索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减资比例可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吗?

  答:可以,经全体股东另行约定。

  【法条索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清算组成员构成可以是非董事吗?

  答:可以。

  【法条索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问:董事长、副董事长怎么产生?每届任期几年?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法条索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十条第一款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问: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中是否需要职工代表?

  答:需要。

  【法条索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