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化解办《关于严防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5788 | 生成日期 | 2024-10-11 | 公开日期 | 2024-10-1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其他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规划,经济,产业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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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省化解办《关于严防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
关于严防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各设区市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五”以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全面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坚决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构建防范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长效机制,促进钢铁行业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为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严防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防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是落实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个别钢铁企业问题,反映出钢铁产能违法违规风险仍然存在。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范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务必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采取切实有效举措,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商压态势。
二 、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能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违规新增产能的钢铁冶炼项目。建设钢铁冶炼项目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外部条件进行科学、深入、细致的论证评估、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严把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在开展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时,须确保项目备案前已严格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完成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公告,并提供完成产能置换公告的证明材料。加强钢铁冶炼项目监管,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三、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地条钢”存在严重质量隐患,严重干扰钢铁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而且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由于“地条钢”具有生产工艺简单、隐蔽性较强、利润空间大等特点,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地要准确理解国家全面取缔“地条钢”有关政策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管理方式,完善举报核查机制,探索通过用电监测、视频监控等方式常态化排查“地条钢”风险隐患,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长效机制。强化“地涤钢” 处置力度,一经核实,应立即按照“四个彻底”要求取缔到位。
四 、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按照省政府关于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是防范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统筹协调,理顺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防范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省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适时开展实地督导,对于工作机制不完善、长效机制不健全、日常监管不力等问题,将责成有关地方严肃整改;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