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打造区域性国际化中心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宜兴市“陶都英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实施办法》,现就2024年度宜兴市“陶都英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重点围绕电线电缆、节能环保、陶瓷耐材等传统优势产业,集成电路、新能源、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合成生物、低空经济、氢能储能等未来产业领域,支持引进一批爱国奉献的高精尖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为谱写“强富美高”新宜兴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项目类别
1.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分为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2个类别,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1。
2. 科技创业人才。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2。
3. 科技创新人才。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3。
获得2024年度“陶都英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直通券的项目,需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进行项目答辩。
三、工作流程
1.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根据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通过宜兴市政企服务平台(https://www.yxqfw.com/)“陶都英才项目管理”端口(企业账号登录)进行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
2. 项目初审。各镇、园区、街道就项目真实性承担把关责任,并同步指导各申报单位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填报核心基本条件,并根据资格审核情况,在申报系统内分别提出推荐意见。对推荐上报的项目,将初审后的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平台申报信息一致)进行汇总,一式三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合作科,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
3.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根据各镇、园区、街道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具体通知另行下达。
四、工作要求
1. 遵循分级负责原则。各镇、园区、街道要认真组织、广泛发动、严格把关,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和人才本人应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网络申报材料须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原则上申报完成后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申报单位及人才本人要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承诺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不违反相关国家兼职取酬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等行为,对不能作出明确承诺的,不予受理。
3. 准确把握申报资格。每人(团队)当年限申报1个项目;往年已入围我市人才类项目的人才(团队),不得再申报;已获得无锡所辖其他市(区)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已退出原入选的引才计划且资助资金已返还当地财政的除外),不得申报。
4. 规范做好推荐工作。各镇、园区、街道对属地申报的项目出具可行性推荐报告,填写汇总表,对个人类项目提出重点推荐(10%以内)、建议推荐(20%以内)和一般推荐意见(计算时四舍五入)。优先支持近3年从海外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和39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后出生)的青年人才。
五、联系方式
1. 市科技局:
钱洁尘 0510-87986264;唐 璐 0510-87986244
2. 市委人才办:
徐 徐 0510-87986812;张学平 0510-87985583
附件:1.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申报条件
2. 科技创业人才申报条件
3. 科技创新人才申报条件
4. 申报所需资料清单
附件1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申报条件
一、创业领军团队申报条件
1. 团队由1名团队带头人、2-5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有5年以上(博士学位放宽至2年)在海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工作经历;核心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团队入选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须在申报单位继续工作不少于3年,需在宜缴纳个税或参加社保。
2. 团队原则上至少配有1名39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后出生)的青年人才。
3. 团队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不含通讯院士、外籍院士)或其他海外杰出人才;(3)国际重要科技奖项获得者;(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当层次奖励)一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相当层次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5)省级以上产业类重大研发项目或科技类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专项等主要承担人(列前3名);(6)国家级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等;(7)江苏省级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8)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高级成员(fellow);(9)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他同层级企业创新平台负责人;(10)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 团队带头人应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 最大自然人股东,个人到位货币出资不低于200万元,同时应为申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不包括监事,且已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备案),入选后合同期内,带头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原则上不认可代持股协议(外籍人才可由配偶代持;如外籍人才的配偶同为外籍,也可以由外籍人才的中国籍父母或子女代持。上述特殊情况代持的,须提供双方关系证明、股权代持公证书)。
5. 申报企业须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在宜兴市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可放宽到2019年1月1日。2021年以来(截止到本通知印发之前)获得下列支持之一:(1)国家或省认定的单项冠军、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等;(2)拥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企业创新平台;(3)省级主管部门单项300万元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或平台(包括优势学科)支持;(4)获得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单项500万元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支持。
6. 团队成员均于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来宜(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可放宽到2019年1月1日),已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核心成员应为全职,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核心成员从到宜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个人薪酬月均不少于1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薪酬发放证明(银行流水)为准;或个人在申报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100万元以上。入选至考核验收结束,每名成员薪酬不得降低或实际货币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7. 申报企业应对项目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截止本通知印发前实际投入至少300万元。
二、创新领军团队申报条件
1. 团队由1名团队带头人、2-5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有5年以上(博士学位放宽至2年)在海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工作经历;核心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团队入选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须在申报单位继续工作不少于3年,需在宜缴纳个税或参加社保。
2. 团队原则上至少配有1名39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后出生)的青年人才。
3. 团队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不含通讯院士、外籍院士)或其他海外杰出人才;(3)国际重要科技奖项获得者;(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当层次奖励)一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相当层次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5)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和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省产业类重大研发项目或科技类重大项目、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专项等主要承担人(列前3名);(6)国家级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等;(7)江苏省级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8)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骨干(列前3名);(9)中国服务外包杰出人物奖、省服务外包突出贡献奖获得者;(10)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 团队所在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截止本通知印发前实际投入至少150万元),且自2021年以来(截止到本通知印发前)获得下列项目支持之一:(1)江苏省级部门单项300万元以上无偿资助项目或平台(包括优势学科)支持;(2)获得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单项500万元以上财政无偿资助项目支持。团队带头人应为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列前15名)。如立项时是非主要参与人、项目实施中转为主要参与人的,申报时须提供立项部门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并加盖部门公章。
5. 申报团队所在单位为企业的,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由国家或江苏省人才工程入选对象创办;(2)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动漫企业或通过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企业;(3)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创新平台;(4)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部门或市(县)级引才计划资助30万元以上资助。
6. 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与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来宜,已与我市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并在宜缴纳个税或参加社保。带头人近一年年薪不低于50万元,核心成员从到宜兴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低于2万元,(团队所有成员薪酬均以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为时间段,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银行工资发放单等为准,并提供详细说明),入选后合同期内薪酬不得降低。
7. 创新领军团队项目立项后,合同期内申报单位配套用于引进人才科研和技术成果转化的自筹经费(不含财政资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附件2
科技创业人才申报条件
1. 申报人学历学位不作硬性要求。
2. 申报人截至2024年9月30日,具有5年以上(博士学位放宽至2年)在海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工作经历;拥有与创业企业、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 申报人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来宜创业(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可以放宽到2021年1月1日),创办企业应于上述期内在宜注册成立。申报人入选后需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
4. 申报人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不包括监事,同时已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备案)。
5. 申报人是企业从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且个人到位货币出资不低于150万元。入选后合同期内申报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原则上不认可代持股(外籍人才可由配偶代持;如外籍人才的配偶同为外籍,也可以由外籍人才的中国籍父母或子女代持。上述特殊情况代持的,须提供双方关系证明、股权代持公证书)。
6. 申报企业符合宜兴市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7. 申报企业在宜兴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正常运行,有固定的办公、研发、生产场地;截止2024年9月30日,申报企业已有2名及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有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必要固定资产投入。
优先支持:所创办企业税收、社保、就业贡献大的人才,自身资金投入较大的人才,企业已获得社会资本投入的人才。
附件3
科技创新人才申报条件
1. 申报人学历学位不作硬性要求。
2. 截止2024年9月30日,具有5年以上(博士学位放宽至2年)海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从事技术技能研发的经验并取得突出业绩。
3. 申报人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可以放宽到2021年1月1日)全职引进到宜兴,并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在宜缴纳个税和参加社保,入选后能连续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
4. 申报人应在科研机构担任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务,或在企业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主持过关键研发项目,平均月薪不低于2万元,以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为时间段,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薪酬发放证明(银行流水)为准,并提供详细说明,入选后合同期内薪酬不得减少。
5. 申报人引进后为申报单位创造显著的创新成果,成绩突出,参与申报单位至少1项与项目密切相关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
6. 引进人才单位为企业的,企业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税务和社保等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由国家或江苏省人才工程入选对象创办;(2)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动漫企业或通过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企业;(3)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创新平台。
7. 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立项后,合同期内申报单位配套用于引进人才科研和技术成果转化的自筹经费(不含财政资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
附件4
申报所需资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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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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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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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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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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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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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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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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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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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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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证书(2000年1月1日以后的海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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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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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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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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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担任重要岗位职务或技术职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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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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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团队)、企业符合申报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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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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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才需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2023年1月至今护照出入境签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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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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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近三年申报人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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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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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才能力和业绩的重要证明材料(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证书、承担的各类项目、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所获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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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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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类人才提供申报单位企业信用基准报告,创业类注册时间1年以上的需提供申报单位企业信用基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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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情况说明,股权证明、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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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出具薪酬发放说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务),银行流水或工资单(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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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团队成员及创新类人才劳动合同,申报人在宜参保证明及缴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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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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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引进的,需提供上一家单位离职证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须提供本人的离职声明;创新团队中非全职引进的,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到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的时间证明(标明人事部门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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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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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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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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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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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类申报单位与载体签订的入园协议或者厂房租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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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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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产品相关的技术查新报告、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重要用户的使用报告、有审批备案要求的项目(新药、医疗器械、压力容器等)已完成审批和生产许可的证明材料;涉及环境与安全评价的项目已通过权威部门环评(安评)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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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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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2023年度和2024年9月税收完税证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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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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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2024年9月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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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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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登记证,2023年企业社保费缴纳证明(社保部门),创业类还需提供2023年10月起的参保人员名单及明细,需社保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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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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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已购置的重要设备合同或发票、项目产品已产生的重要销售合同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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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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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政府资金支持、风投资本投入等情况,需提供拨付凭证、银行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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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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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数据查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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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Δ”表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示不需提供材料。相关资料模板在宜兴市科技局网站“公告公示”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