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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问答】新《公司法》系列解读(四)连带责任

时间:2024-09-24 16:52:49 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问:公司未成立的,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问:股东未按照按期实缴出资的,将承担哪些责任?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52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催缴出资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问: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53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公司减资时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谁承担责任?

  答:公司减资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违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约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根据第226条规定: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公司股东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其他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问:股东什么时候情况下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1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3款: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股权发生转让的,转让方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出资的,由谁承担责任?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问:公司发生分立的,分立后的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分立前公司的债权债务?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3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公司进行建议注销时对债权债务承诺不实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0条第3款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简易注销中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