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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生荣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来源: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9-23 15:56:07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5426 生成日期 2024-09-23 公开日期 2024-09-2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农副产品,农药,农药,处罚 分类词 农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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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吴生荣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产品)不罚〔2024〕4号;

  2、案件名称: 吴生荣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3、违法主体姓名: 吴生荣

  4、主要违法事实: 7月23日,本机关收到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的查案通知(锡农执法查﹝2024﹞11号)。7月10日,当事人种植的大白菜和苋菜样品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种植的大白菜面积约为4平方米,苋菜面积约为9平方米。为防治跳甲和硬壳虫,2024年7月5日,当事人在种植的大白菜和苋菜上使用了啶虫脒农药。至7月10日抽样时共销售大白菜5kg,销售金额40元;销售苋菜5kg,销售金额50元。抽样时共抽检大白菜3kg,买样费30元;抽检苋菜3kg,买样费30元。抽样后,由于天气热和剩余数量不多,当事人准备留着自行食用外,未销售上述的大白菜和苋菜产品。当事人销售啶虫脒超标的大白菜和苋菜货值金额合计15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150元(其中买样费60元)。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予行政处罚。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