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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水排放“红线”不可碰(一)

来源:宜兴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4-08-23 16:55:2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4861 生成日期 2024-08-23 公开日期 2024-08-2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城市,污染,保护,企业,污染 分类词 城乡建设,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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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环境监察执法典型案例

无锡环境执法

为进一步警示引导涉水排放企业主动守法排污,保障汛期水环境安全,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严查处涉水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涉水企业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江阴某水务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发现,江阴某水务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总氮数据从2022-06-27 18时至2022-06-27 20时,2022-06-28 00时至2022-06-28 04时连续超标。2022年6月28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采集该公司设施排放口在排水样一瓶,经江阴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分析,水样中总氮浓度14.7mg/L,超过DB 32/1072-2018《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2年9月2日,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

案件点评:

当前,重点排污单位已基本在废水排放口处安装自动监控并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联网,一旦出现超标数据系统将会自动报警,执法人员收到线索后将跟进调查,前往现场采样锁定证据,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实现对企业废水排放的24小时不间断监管。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应建立日常巡视制度,若发现监测数据超标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排查超标原因,及时检修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恢复达标排放。

案例(二)

无锡市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0日,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车间内打翻的白色涂料冲洗进生产车间北侧雨水沟,最终进入宜兴市周铁镇下邾街前庄河,执法人员对企业生产车间北侧雨水沟外排的乳白色液体、北侧围墙外雨水窨井内乳白色液体及宜兴市周铁镇下邾街前庄河河水采样并拍摄取证,经实验室检测,厂区北侧雨水沟排放的乳白色液体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该企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6月15日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鉴于该企业积极整改、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39万元。

案件点评: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及管理过程中应当时刻保持警醒,注意每一个可能引发环境违法行为的环节。在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如涉及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被检查单位还需接受关于损害情况、损害范围的调查,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情况也将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本案中,被处罚的排污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在日后的排污管理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加强自我监督,杜绝问题反弹。

案例(三)

无锡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私设排污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3日,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商品混凝土作业区地面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场地围堰上私设的排污口排放至东侧河浜,最终排放至锡北运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2.8万元。

案件点评: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提高法律素养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必须按规定设置规范排污口,不要擅自设置排污口、违法排放污染物,并且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