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农【2023】34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直达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支出方向)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4337 | 生成日期 | 2024-07-30 | 公开日期 | 2024-07-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财政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资金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财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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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苏财农【2023】34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直达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支出方向)的通知 |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省级单位:
现将2023年中央直达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支出方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其中:下达给市县的中央资金通过2023年省与市县结算办理,列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下达给省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资金请列入2023年相应预算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以及后续印发的省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好资金分配、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二、本次下达的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支出方向资金为2023年中央直达资金(标识01中央直达资金)。请有关市县按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三、要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及时落实各项政策,确保中央下达的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抓紧组织资金分配会商,农业农村部门要尽快提交资金分配建设方案,全面加快专项执行进度,确保及时下达、及时兑付。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要重点督导,及时采取加快执行措施。
四、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地绩效评价情况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五、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新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等与耕地建设利用及渔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全面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加大日常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