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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宜兴市徐舍镇宏国日用品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的处罚公示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07-22 17:12:5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4194 生成日期 2024-07-22 公开日期 2024-07-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种子,农药,处罚 分类词 农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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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对宜兴市徐舍镇宏国日用品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的处罚公示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药)罚〔2024〕3号;

  2、案件名称: 宜兴市徐舍镇宏国日用品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3、违法主体姓名: 宜兴市徐舍镇宏国日用品店

  4、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甲·氯氟吡、磷化铝、溴敌隆等14种农药产品有农药包装未见生产日期和按照生产日期计算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情况,根据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包括磷化铝、溴敌隆等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查,当事人共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异丙甲草胺等农药11种。按当事人销售价格测算,上述11种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977.5元,由于上述11种农药当事人在超过质量保证期未实现售出,没有取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未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溴敌隆(母液)、磷化铝、溴敌隆限制使用农药3种。当事人购进溴敌隆(母液)、溴敌隆(毒饵)产品后未实现售出,销售磷化铝产品后未收款,没有取得违法所得。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登记保存的11种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2、并处2000元罚款。

  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登记保存的溴敌隆(母液)、溴敌隆(毒饵)、磷化铝3种限制使用农药产品;2、并处5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反两个法律条款的行为进行合并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和限制使用农药产品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合并行政处罚: 1、没收登记保存的14种农药产品; 2、处7000元罚款。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