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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题丨注意!水产用氧氟沙星已被明令禁止,使用违法!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7-14 16:00:16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氧氟沙星的危害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抗菌谱广、抗菌能力强、无明显交叉耐药性、不良反应等,曾被广泛用于水产养殖鱼病防治。但氧氟沙星的危害不容忽视,若鱼虾等水产品摄入氧氟沙星,会积聚在体内难以排出。而人吃了这样的水产品,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鱼肉,可能引起肠道功能紊乱,头痛、头晕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肾损伤。

  二、典型案例

  2024年1月5日,宜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镇吴某某养殖户正在上市销售的鳊鱼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鳊鱼样品氧氟沙星超标。

  吴某某销售含有氧氟沙星的鳊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调查吴某某此次共销售400斤鳊鱼,鉴于吴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且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鳊鱼较少,未造成较大危害,对吴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

  2、罚款500.00元。

  三、注意事项

  国家相关规定明确禁止抗生素氧氟沙星用于食品动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自2015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用于食品动物的氧氟沙星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

  四、友情提示

  水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活健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此提醒广大养殖主体,请务必规范养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双报备制度,守住食品安全的生命线,让市民买的放心、吃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