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24〕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3〕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3〕23号)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附件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等标准的通知
锡政发〔2023〕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养育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1075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095 元。
二、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 1625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645 元。
市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仍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0〕26 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按照各自文件执行。
三、全市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 259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2670 元,集中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 2880 元不变。
四、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纳入各市(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