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4〕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宜兴市委关于打造区域性国际化中心城市要求,建立健全公共直饮水设施运行管护工作体系,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DB32/T 761-2022)等文件要求,现将加强公共直饮水设施运行管护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运行管护标准
管道直饮水是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能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饮用水。以市政供水为原水,利用过滤、吸附、消毒等工艺进一步深度(特殊)处理,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DB32/T 761-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
分散式直饮水指在公共区域内,利用专业净水设施,就地净化的直饮水,以市政供水为原水,利用过滤、吸附等工艺进一步深度(特殊)处理,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等标准的要求。
二、运行管护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直饮水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遵循“谁建设,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直饮水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直饮水的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等管理主体责任,市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直饮水运行监管职责,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卫生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直饮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为直饮水设施建设设置的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
(二)直饮水设施建设前需向供水主管部门申报,经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管道直饮水建设完成后应向市卫健委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三)管理责任单位应在直饮水点做好信息公示。公示卫生许可证、直饮水责任人、工作人员健康证、服务电话、年度及滤芯更换后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等。
(四)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直饮水设备的正常运营,做好滤芯更换、易损零件的维护工作,确保直饮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且供水正常。
(五)管理责任单位应配备专业运维人员负责直饮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检工作并填写巡检记录表,巡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回水管线是否存在滴漏水情况;管网保温材料是否存在脱落、损坏:楼内供水流量情况是否存在异常:管网及附属设施是否存在占压情况等。
(六)管理责任单位对管理的直饮水设施按相关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水质日检、月检、年检和在线监测,确保水质安全合格。市卫健委牵头对直饮水水质定期开展抽测,可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在线监测系统对水质进行检测。
(七)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采取停水措施,查明原因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委进行报告。
(八)管理责任单位如果因维修施工等原因计划停水,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受影响用户公示。出现非计划停水,管理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抢修并同时向受影响用户做出解释,告知预计恢复时间。
(九)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直饮水设施运行管护台帐制度,记录齐全相关档案资料并妥善保存。
三、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直饮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公共直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水质安全,相关要求如下:
(一)周密组织,高度重视。各镇(园区、街道)、各相关部门和管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直饮水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直饮水及设施的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工作,负责医院、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的直饮水及设施的监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市政供水的监管;市教育局负责学校的直饮水及设施的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园、广场等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直饮水及设施的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行业管理单位的直饮水及设施的监管。属地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辖区或行业单位直饮水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科学规划,严密组织,形成合力,同步推进,确保公共直饮水设施运行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公共直饮水设施备案表》
2、《公共直饮水设施汇总表》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附件1
公共直饮水设施申报表
管理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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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饮水设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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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镇(园区、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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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饮水设施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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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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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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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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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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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集中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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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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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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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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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格一式三份,申报完成后分别由申请单位、卫健委、公用事业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