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4〕1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陶都英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宜兴陶都英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和“产业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设立宜兴陶都英才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陶都英才基金”),对我市重点领域创业人才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培育新经济增长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宜兴市政府和国企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陶都英才基金,是指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财政局(国资办)牵头,由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及相关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 陶都英才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科学决策、风险容忍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陶都英才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陶都英才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办)、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并按需聘请社会专家。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修改陶都英才基金管理制度;
(二)听取陶都英才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运营报告;
(三)审议陶都英才基金的设立、募集、调整、清算等重大事宜;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陶都英才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国资办)。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陶都英才基金的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职责主要是:组织和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基金运作管理相关问题,组织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一)负责基金募集工作;
(二)负责项目尽调、可行性报告,建立规范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促进基金高效运作和规范管理;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项目投资、调整、退出方案;
(四)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定期报告投资情况、基金运营、投资损益和整体绩效等情况;
(五)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条 陶都英才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运作,投资项目的注册地需在宜兴,或将迁入宜兴作为投资款支付的前提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入选宜兴市“陶都英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包括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科技创业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
(二)入选全国地市级以上(含)各类人才项目;
(三)由我市举办的市级创新创业赛事中获奖的项目;
(四)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以上瞪羚企业、省级以上(潜在)独角兽企业等名单的科技人才项目;
(五)头部投资机构(即入选投中网、清科、36氪等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专业平台评选的优秀机构)已投的科技人才项目;
(六)其他优质科技人才类项目。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投资范围的项目进行商务谈判,达成初步意向后开展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调结果出具项目投资方案,经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流程审议通过后,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陶都英才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标的企业股权比例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一般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两者以孰低者为准。
第十三条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审议认定的项目,最大投资额可提高至600万元。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投资项目投后管理机制,落实专人加强对项目公司运营情况的投后管理,投后管理应包括:
(一)投后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与项目公司沟通并实地走访,跟踪了解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定期走访至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
(二)投后管理人员按投资协议约定参加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三)投后管理人员动态监测项目公司相关事项,包括投资资金到位情况、股权变更情况、投资协议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经营情况、涉诉情况等。
发现被投资项目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十六条 陶都英才基金须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宜兴市域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业务,负责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陶都英才基金投资项目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股权置换、并购、减资及清算等途径,或按事先约定的投资条件择机实现投资退出。原则上应在5年内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第十八条 陶都英才基金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清算时,对于归属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应当按照基金协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每年度9月底之前,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基金半年度运营报告,每年度4月底之前,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陶都英才基金应当接受市级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监督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年度对基金运行规范、运行效果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陶都英才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原则,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基金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宜兴陶都英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202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