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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宜兴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4-07-05 14:07:36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宜兴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7月19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宜兴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宜兴市司法局(信封上请注明“宜兴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传真:87986125。

  电子邮箱:yxsfjfgk@163.com。

  附件:《宜兴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送审稿)》

  

  宜兴市司法局

  2024年7月5日

  

附件:

  

宜兴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绿化赔偿补偿行为,保护城市绿化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绿化赔偿补偿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林业等其他部门管理的绿化苗木的损坏依照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保护绿化为主、赔偿补偿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绿化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级管养绿化的赔偿补偿工作。各镇、园区、街道(以下简称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各自管辖的绿化赔偿补偿工作。

  第五条  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属地政府批准,并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

  (一)砍伐、移植或者折损、截干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三)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

  (四)动用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依法需要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其他行为。

  未经批准实施前款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七条  已被评为“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绿化达标单位”,其超出绿化指标部分的绿化,以及个人庭院内的绿化,实施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可以免缴城市绿化赔偿费。

  第八条  砍伐、移植、折损、截干树木或者恢复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当事人应当委托专业的单位制订施工方案和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施工费用;施工方案和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属地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施工结束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属地政府组织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九条  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达到规定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易地绿化措施,在项目周边地区或者同等地块补建所缺面积;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采取易地绿化措施的,应当缴纳变更绿地补偿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属地政府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组织易地建设。

  第十条  依法应当履行城市绿化恢复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属地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征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镇、园区、街道的绿化赔偿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表.docx

  征求意见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