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6141 | 生成日期 | 2024-07-02 | 公开日期 | 2024-07-02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 | 教育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学校,招生,学生,培训 | 分类词 | 科技,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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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兴市耀辉文优托管有限公司 |
宜兴市教育局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宜兴市耀辉文优托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863号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CKJTCQ9H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姚*、158615*****
其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20586********6414
2024年3月30日,宜兴市教育局会同宜兴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城分局、宜兴市公安局十里牌派出所、宜城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局对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863号的一家门头招牌为“耀辉”的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经查,当事人以“托管”服务的名义对三名学生进行“一对一”形式的数学、物理、英语等学科辅导培训,培训教室白板上写有数学、物理、英语等学科内容的板书,培训室课桌上摆放有学科类辅导资料、试卷等,现场共发现学员22名、工作人员7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姚炜的自然人身份;
3、2024年3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反映了现场检查相关情况;
4、我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姚炜所作询问笔录2份,反映了当事人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的相关情况;
5、2024年3月30日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12张,反映当事人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事实;
6、2024年3月30日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登记的参训学员名单,反映当事人招收学员情况;
7、2024年3月30日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登记的工作人员名单,反映当事人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学生上课时间表1份,反映其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与学员签订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样本1份,反映其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培训收费转账记录2份,反映其有偿从事学科类培训活动的事实;
11、2024年3月30日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的学科类培训资料若干,反映其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事实。
本单位于2024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当事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招收学员数量较少,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带纸质缴款通知书到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本票、汇票缴纳上述款项的,请到该行营业部办理缴付手续,营业部账户全称: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没收入),账号:3202239001010081190017,开户银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579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兴市教育局 2024 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