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李博 |
宜卫医罚简〔2024〕第5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
2024年6月14日,宜兴美丞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医师李博,实施重睑术时未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警告 |
1、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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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
2024/06/29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张红胜 |
宜卫医罚简〔2024〕第5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
2024年6月14日,宜兴美丞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医师张红胜,在诊疗活动中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警告 |
1、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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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
2024/06/29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 |
宜卫职罚简〔2024〕第3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6月14日,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石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警告 |
1、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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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
2024/07/02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环科园蒋汝明内科诊所 |
宜卫传罚简〔2024〕第303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2024年6月19日,宜兴环科园蒋汝明内科诊所: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放有生活物品。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 |
1、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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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 |
2024/07/04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张渚镇庄文明内科诊所 |
宜卫医罚〔2024〕第6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5月28日,宜兴市张渚镇庄文明内科诊所:经营者庄文明未填写患者沈朝勇、周玉英的门诊病历。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1.500000 |
2024/06/20 |
2024/07/0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江苏盛楠无纺科技有限公司 |
宜卫职罚〔2024〕第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 |
2024年6月21日,江苏盛楠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警告 |
1、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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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
2024/07/06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