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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23日)
来源: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06-24 08:58:37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3578 生成日期 2024-06-24 公开日期 2024-06-2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卫生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医疗,医药 分类词 卫生,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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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2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李博

宜卫医罚简〔2024〕第5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2024年6月14日,宜兴美丞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医师李博,实施重睑术时未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警告

1、警告

 

2024/06/14

2024/06/29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红胜

宜卫医罚简〔2024〕第5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2024年6月14日,宜兴美丞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医师张红胜,在诊疗活动中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警告

1、警告

 

2024/06/14

2024/06/29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

宜卫职罚简〔2024〕第3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6月14日,宜兴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石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警告

1、警告

 

2024/06/17

2024/07/02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环科园蒋汝明内科诊所

宜卫传罚简〔2024〕第303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024年6月19日,宜兴环科园蒋汝明内科诊所: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放有生活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

1、警告

 

2024/06/19

2024/07/04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张渚镇庄文明内科诊所

宜卫医罚〔2024〕第6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5月28日,宜兴市张渚镇庄文明内科诊所:经营者庄文明未填写患者沈朝勇、周玉英的门诊病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1.500000

2024/06/20

2024/07/05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盛楠无纺科技有限公司

宜卫职罚〔2024〕第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

2024年6月21日,江苏盛楠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警告

1、警告

 

2024/06/21

2024/07/06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