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泰兴市参保人员华某2018年在扬州某工地施工现场做装潢时受伤,在泰兴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隐瞒受伤原因使用医保卡结算费用,获得第三方赔偿后也未及时退回医保基金,造成医保基金流失。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八十八条。
处理结果: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1900.02元,同时将案件移送泰兴市公安局进一步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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