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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0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4-06-11 10:25:52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3347 生成日期 2024-06-11 公开日期 2024-06-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卫生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医疗,医药 分类词 卫生,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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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0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江苏正洋纯水设备有限公司

宜卫职罚简〔2024〕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5月21日,江苏正洋纯水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警告

1、警告

 

2024/06/03

2024/06/18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庆隆塑业有限公司

宜卫职罚简〔2024〕第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6月3日,宜兴市庆隆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警告

1、警告

 

2024/06/03

2024/06/18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简〔2024〕第6003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024年6月4日,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医务室未将安瓿瓶分类放置于放穿透的密闭容器内保存。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1、警告

 

2024/06/04

2024/06/19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宜兴精陶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简〔2024〕第6004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024年6月4日,江苏宜兴精陶有限公司:医务室未将废弃的输液皮条丢弃于专用医废垃圾袋内收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1、警告

 

2024/06/04

2024/06/19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