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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心存侥幸随意倾倒固废,得不偿失不可取!
来源:万石镇  发布时间:2024-06-06 09:32:07   [ ]   浏览次数:

  近日,万石派出所接到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线索发现:张某于202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期间在宜兴市万石镇某厂房内有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

  2024年5月30日,万石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张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查,张某如实交代其自2023年10月14日以来,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将重量约为12000余吨的固体废物堆放在宜兴市万石镇某厂房内,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违法事实。

  2024年5月31日,宜兴市公安局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规范固体废物产生、收集

  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

  确保所有固体废物依法安全妥善处置

  是每个企业的应尽之责

  希望各企业能够引以为戒

  坚持生态优先

  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杜绝随意倾倒固体废物

  夯实绿色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