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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宜兴市万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的处罚公示
来源: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6-03 09: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3173 生成日期 2024-06-03 公开日期 2024-06-0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农药,农药,处罚 分类词 农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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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对宜兴市万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的处罚公示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药)罚〔2024〕1号;

  2、案件名称: 宜兴市万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3、违法主体姓名: 宜兴市万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证号:PD20110757,生产单位: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该产品有效期至20240115(2024年1月15日),该产品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 3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经营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产品进货、销售及存在过期原因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经调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从宜兴市瑞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600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757,生产单位: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0毫升/瓶,)标签标注有效期至20240115(2024年1月15日),进货价格2.8元/瓶,至2024年3月12日案发时,该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当事人将剩余超过质量保证期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8瓶放在货架上经营,销售价格3-3.5元/瓶,按销售价3.5元/瓶计算,货值金额为63元,由于尚未卖出,未取得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没收登记保存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8瓶;2、罚款2000元。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