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6632 | 生成日期 | 2023-05-15 | 公开日期 | 2024-05-20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 | 教育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学校,学生,义务教育 | 分类词 | 科技,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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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无锡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
宜兴市民办学校规范办学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无锡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教,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为契机,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推动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教,推进规范办学。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因校施策,将规范办学贯穿于民办学校办学治校的全过程全方面。
2.坚持问题导向,突破难点问题。遵循民办教育办学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将着力化解民办教育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的重点突破口,不断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3.坚持分类指导,营造良好生态。积极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建立公平但有差异的个性化扶持政策,营造公益办学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
——持续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落实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完善民办学校督导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符合民办教育规律、凸显民办学校特点的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持续优化民办教育资源供给。将民办教育资源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民办义务教育资源统筹机制,推动民办学校全面改善办学条件。强化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严格控制在5%以内。
——持续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把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作为民办教育发展的生命底线,聚焦民办学校办学治校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规范办学基本要求,加强教育教学内涵建设,引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持续加大财务资产管理力度。坚持民办教育公益属性并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面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行为,明确举办者权利义务,完善财务监管措施,确保学校经费全部用于办学。防范财务风险,民办学校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
——持续创新民办教育扶持机制。实施积极支持政策,在政府补贴、捐资激励、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优化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积分制管理和年度检查综合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不断提升民办学校发展指数。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行动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精神,落实《江苏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深化全市民办学校党组织“四强四提升”行动,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办学立校、教书育人。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把党组织建设纳入学校章程,强化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功能,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完善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委派代表同时担任学校党建指导员。加大党建工作在积分制管理和年度检查综合考核中的指标权重。到2025年底,落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2.优化民办学校治理结构。严格规范办学许可证管理,落实真实有效、持证办学,包括举办者、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办学地址、名称、办学层次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体系。依法完善办学章程,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优化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机制。到2025年底前,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完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学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内审,并进行自查、接受检查。重点审查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教代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情况,举办者依法按章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情况,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情况。
3.健全优化督导检查机制。继续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镇、街道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体系,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范围。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督导机制,确保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覆盖所有民办学校。协同开展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违规办学、违规收费“三违”整治活动,有序开展民办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把规范招生、教育教学管理以及其他重要的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民办学校审批登记、年检年审、综合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或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核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实施全面改善办学条件行动
4.推进办学条件全面达标。积极改善民办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切实依法依规落实民办学校生师比、持证上岗、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等基本办学条件达标要求。民办学校要优化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确保校舍建筑安全,物防、技防建设以及危险物品的存储和取用、消防、校车、食品、卫生、校服等安全管理工作符合相关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作为控制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申报专项资金、参与评优评先、落实倾斜政策等的重要依据。完善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分级警示制度,组织开展民办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年度检查综合考核结论的重要依据。到2025年,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严格控制在5%以内,民办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全面达标。
5.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大力支持优秀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严格落实民办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各地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或变相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学校要按《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的相关规定,与教师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逐年提高,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对教师工资福利等待遇偏低且占学费收入比例较低的民办学校予以警示。建立民办学校校长岗位培训和教师定期培训制度,突出对校长、教师的师德师风、法律法规、学历提高教育以及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等,到2025年底,民办义务教育教师参加市(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比例不低于30%。
(三)实施全面规范教育教学行动
6.积极实施全面育人行动。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学校要配齐配强思政德育工作者、班主任以及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心理健康教育等教师等工作力量,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强化校园思想文化阵地管理,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健全“三全育人”“五育融合”工作机制,以全员育人凝聚学校、家庭、社会教育整体合力,以全过程育人加强环节管理和全程跟进,以全方位育人发挥文化、管理、活动、服务等育人功能,着力构建学生素质发展新格局。严格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要求,规范开展学生军训与国防教育工作,按要求开展学校体育运动会、校园文化艺术节等体育、艺术活动,积极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艺术展评等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近视率达到规定要求。强化课后大阵地建设,打造课后服务品牌,做好科学教育、工程教育加法,激发学生崇尚科学、探索未知的兴趣,培养学生探索性、创新性思维品质。
7.严格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严格落实招生考试制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进一步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工作,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或通过借读、挂靠、转学等变通方式安排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就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认真落实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杜绝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违规招生。各地各校要严肃招生纪律,落实教育部“十个严禁”规定。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市(县)区教育局每年对所属民办学校开展一次招生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全面规范招生行为。
8.全面加强教育教学管理。鼓励各地区域内公办学校与薄弱民办学校结对帮扶,探索建立教学管理团队与教师互相定期交流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范办学要求,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各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课程实施符合课程标准,不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考试评价符合国家要求,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教学开展符合教育规律,教学管理制度报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五项管理”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予以保障。加强教育教学常态化监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禁以自编课程及教材取代国家课程及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严禁聘请无在华教学资质的外籍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四)实施全面强化财务管理行动
9.加大学校财务监管力度。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以及《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超收费周期收费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或毕业成绩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严禁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盈利或捞取好处。每年开展民办学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对全市民办学校落实教育收费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开展举办者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禁止外资违法违规进入或变相进入义务教育领域。加大财务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行为的全流程监管。依法依规开展财务审计,每年组织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财务专项检查,监管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不得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组织检查。
10.严格规范学校资产管理。依法建立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对举办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含无形资产)、政府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社会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分别登记入账,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使用政府投入资产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资产,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到2025年,全市民办学校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规范办学“强基”阶段(2023年)
各地各民办学校深入学习贯彻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各级会议精神,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各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市(县)区教育局。各民办学校要以《章程》为依据,立足问题导向,对学校现有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清单,认真做好“废、改、立”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度建设计划,分阶段推进。
(二)规范办学“攻坚”阶段(2024年)
各地各校按照本行动计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要求,深入开展规范治理和集中攻坚,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市级层面建立重点地区、重点学校挂牌督办制度,年底前对全市各地各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三)规范办学“提升”阶段(2025年)
深入推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治理工作,汇总各项工作举措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做好总结经验、整改完善、巩固提升。推动民办教育规范办学治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全面提升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水平,不断提升民办学校水平指数和发展指数,形成提升民办教育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市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全面规范办学行为,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统筹衔接,周密部署安排,强化工作协同,定期研究分析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抓好部署落实。建立健全市、市(县)区两级上下联动、各方协同的推进机制,加强沟通联系,确保重点任务全面推进。各民办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活动举措,针对师生特点开展切合实际、生动有效的活动,列出“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开展督查评估。市、市(县)区教育局要安排专人分别挂钩联系所辖民办学校,指导和帮助学校组织开展有关活动。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各阶段分解任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组织对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开展督查验收,通报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