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5274 | 生成日期 | 2024-05-16 | 公开日期 | 2024-05-16 |
文件编号 | 宜政规发[2024]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征地,通知,公开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文秘工作,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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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宜兴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宜兴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纳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宜兴市划定一个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5.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7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75万元/人。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宜兴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宜兴市的,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 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妥善解决征地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宜政发〔2020〕217号)同时废止。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