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3〕5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绿色发展综合考核及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宜兴市绿色发展综合考核及奖补办法
(试行)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绿色发展要求,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GEP核算进“考核”、进“奖补”,进一步激发各园区、镇、街道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护自然生态资源等方面的积极性,结合宜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完善考评体系、优化考评办法,切实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各板块勇于担当、攻坚克难,为谱写“强富美高”新宜兴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二、考核评价对象
环科园、经开区、阳羡生态旅游度假区,各镇、街道(详见附件1)。其中,园区、镇、街道进行差异化分类考核,具体为:
Ⅰ类:丁蜀镇、官林镇、徐舍镇、杨巷镇、新建镇、和桥镇、万石镇、周铁镇、宜城街道、新街街道、高塍镇、屺亭街道、芳桥街道、新庄街道、张渚镇、湖㳇镇、西渚镇、太华镇。
Ⅱ类:环科园、经开区、阳羡生态旅游度假区。
Ⅰ类各镇、街道进行单独考核,Ⅱ类园区实施一体化考核,新街街道、高塍镇得分的平均分作为环科园的得分,屺亭街道、芳桥街道、新庄街道得分的平均分作为经开区的得分,张渚镇、湖㳇镇、西渚镇、太华镇得分的平均分作为阳羡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得分。
三、考核内容及评价办法
考核办法共设置20项综合考核指标,分值90分;另设激励项10项,分值10分;2项“一票否决”项。考核指标、激励项和“一票否决”项具体细则由各责任单位制定,按照指标权重对各板块分别考核计分。
(一)综合考核指标
1.考核指标。结合各板块工作实际,各镇、街道均设置20项绿色发展综合考核指标,总权重90(详见附件2)。
2.计分办法。由各责任单位制定。
(二)激励项
为充分发挥考核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各板块积极性,结合我市特色,设置激励指标10项。
激励项总分限加10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以镇、街道为单位,对照激励项指标计分细则计分(详见附件3)。
(三)一票否决项
设置考核“一票否决”事项(详见附件3)。
(四)镇、街道绿色发展综合考核得分
综合得分=考核指标得分+激励项指标得分
四、组织实施
(一)责任分工
园区、镇、街道绿色发展综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宜兴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宜兴生态环境局负责绿色发展综合考核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以及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各考核责任单位按照宜兴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二)考核程序
由考核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做好考核计分细则的制定、解释和执行工作。各考核责任单位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信息和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考核评价。对未达考核时序进度要求或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牵头单位及时提醒,督促改进提升。宜兴生态环境局根据本考核办法组织审核评分后,进行汇总排名,并牵头提出各园区、镇、街道绿色发展综合考核结果,将评分结果及相关数据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成果运用
1.绿色发展综合考核得分纳入宜兴市高质量考核
各园区、镇、街道绿色发展综合考核排名结果上报市考核办,纳入宜兴市园区、镇、街道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加分项,得分排名前3位的板块分别加0.3、0.2、0.1分。
2.排污总量指标激励
绿色发展综合考核排名在前3名且环境质量达标的园区、镇、街道,从市级总量储备库中给予排污总量奖励。
五、其他
(一)宜兴生态环境局按年公布各园区、镇、街道绿色发展综合考核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办法根据市高质量绿色发展考核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宜兴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宜兴市绿色发展综合考核单位分类名单
2.宜兴市绿色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3.宜兴市绿色发展综合考核激励项指标评分表
4.GEP核算指标体系
5.GEP核算基础数据清单及数据来源
激励项指标计分细则
严格控制激励项,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加分逐项累计。认定周期为考核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相关证明文件(材料)核发时间不在周期内的,不予加分。
一、激励项标准及分值
1.以镇、街道为单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受到国家级政府部门宣传表扬的,每有一项加1分,受到省级政府部门宣传表扬的,每有一项加0.5分,上限为1分。
2.以镇、街道为单元,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及交办问题整改成效明显,受到国家级表扬或被列入典型案例宣传的,每有一项加1分,受到省级表扬或被列入典型案例宣传的,每有一项加0.5分,受到无锡市级表扬或被列入典型案例宣传的,每有一项加0.2分,上限为1分。
3.以镇、街道为单元,开展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于考核年度内投入使用的,每有一项加0.5分,上限为1分。
4.以镇、街道为单元,环太湖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项目或“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受到国家级政府部门通报表扬或案例宣传的,每有一项加1分,受到省级政府部门通报表扬或案例宣传的,每有一项加0.5分,受到无锡市级政府部门通报表扬或案例宣传的,每有一项加0.2分,上限为1分。
5.以镇、街道为单元,开展生态林建设工程,于考核年度内通过验收,全域累积新增造林面积大于100亩的,每有100亩加0.2分,上限为1分。
6.以镇、街道为单元,美丽幸福河湖、生态修复等河道整治项目,受到上级部门表彰或案例宣传的,每有一项加0.2分,上限为1分。
7.以镇、街道为单元,“绿岛”项目列入项目库,考核年度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每有一项加0.5分,上限为1分。
8.以镇、街道为单元,全域范围内村(社区)成功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社区)或省级绿美村庄的,每有一项加0.5分,上限为1分。
9.以镇、街道为单元,开展宜兴市级环境应急综合演练的,每有一项加0.5分,开展无锡市级环境应急综合演练的,每有一项加1分,上限为1分。
10.以镇、街道为单元,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田生态化改造,于考核年度内通过验收,全域累积新增生态化改造面积大于200亩的,每有200亩加0.1分,上限为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