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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疏散通道典型执法案例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4-04-12 14:44:43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1844 生成日期 2024-04-12 公开日期 2024-04-1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行政,工作制度,安全生产 分类词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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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安全防范,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安全管理,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市应急局公布2起疏散通道典型执法案例。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宜兴沃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织布车间和整经2车间疏散通道被占用,同时还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安全防范,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安全管理,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市应急局公布2起疏散通道典型执法案例。

  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宜兴沃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织布车间和整经2车间疏散通道被占用,同时还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市应急局对宜兴沃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4.2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作出处罚款0.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鹏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疏散通道被占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市应急局对宜兴市鹏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2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杨某作出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