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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最新解读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4-04-05 16:33:48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0001 生成日期 2023-04-05 公开日期 2023-04-0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调整,医疗,医保 分类词 经济管理,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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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医疗救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起托底作用的制度安排

  医疗救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起托底作用的制度安排,对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具有重要作用。

  一、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认定

  根据不同的救助人群类型,由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按属地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分别负责医疗救助对象名单认定工作,并将有关信息交互至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完成数据校验后,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待遇实现“免申即享”。

  二、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保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可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免缴待遇,具体分为集中参保和日常参保两种情形:

  1、集中参保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内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统一集中办理下一年度资助参保登记手续,享受资助参保,无需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被认定为救助对象的,已缴纳的下一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可按规定依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取消救助资格的对象,不享受下年度资助参保,也不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对于集中征缴期间取消救助资格的对象未能及时参保的,原则上自行参保后可免除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

  2、日常参保

  在被认定为救助对象前,已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年度不再享受资助参保,不予退费。

  医疗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救助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进行补参保,并享受当年度相应基本医保及医疗救助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