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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缺斤短两”典型案例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4-02-28 15:22:46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1061 生成日期 2024-02-28 公开日期 2024-02-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管理,经营,市场秩序,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分类词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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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缺斤短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周铁镇某水产摊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0日,我局周铁分局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展了电子计量器具专项检查,现场用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电子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开始使用该电子秤,用于日常销售水产品的称重。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8月1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2、罚款人民币1400元。

  案例二

  万石镇某水果店使用

  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1日,万石分局使用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2千克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用于水果经营的电子秤进行称重,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涉嫌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从事水果销售,以达到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利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该电子秤,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水果时的称重计价。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万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000元。

  案例三

  万石镇某卤菜店使用

  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1日,万石分局使用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2千克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用于卤菜经营的电子秤进行称重,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涉嫌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从事卤菜销售,以达到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利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该电子秤,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卤菜时的称重计价。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万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罚款1000元。

  案例四

  万石镇某鲜肉店使用

  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1日,万石分局使用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2千克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用于肉类经营的电子秤进行称重,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涉嫌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从事肉类销售,以达到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利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该电子秤,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肉类时的称重计价。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万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