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1061 | 生成日期 | 2024-02-28 | 公开日期 | 2024-02-28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管理,经营,市场秩序,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 分类词 |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缺斤短两”典型案例 |
案例一
周铁镇某水产摊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0日,我局周铁分局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展了电子计量器具专项检查,现场用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电子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开始使用该电子秤,用于日常销售水产品的称重。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8月1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2、罚款人民币1400元。
案例二
万石镇某水果店使用
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1日,万石分局使用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2千克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用于水果经营的电子秤进行称重,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涉嫌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从事水果销售,以达到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利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该电子秤,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水果时的称重计价。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万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000元。
案例三
万石镇某卤菜店使用
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1日,万石分局使用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2千克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用于卤菜经营的电子秤进行称重,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涉嫌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从事卤菜销售,以达到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利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该电子秤,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卤菜时的称重计价。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万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罚款1000元。
案例四
万石镇某鲜肉店使用
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1日,万石分局使用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2千克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用于肉类经营的电子秤进行称重,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涉嫌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从事肉类销售,以达到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利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该电子秤,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肉类时的称重计价。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万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1000元。